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民发〔2010〕101 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民文
<2016>365 号)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本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档案的组织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支持、配合秘书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本会档案的管理部门,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本会工作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本基金会对外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件。
相关部门发来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本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本基金会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本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立项审批表、项目评估意见书、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等文件材料。
本基金会日常支出财务报销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各类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财务文档。
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六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收集齐全,认真整理,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率、完整率应达到 100%,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各部门应严把文件材料形成关,将不合规范的归档文件材料排除于形成过程。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印件与定稿、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等都应齐全,应当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的字迹要清晰、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制作文件。
第九条 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
第十条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档案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好与安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第十四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档案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认真履行相关手续。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