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廉洁自律制度
日期:2025-06-21
浏览:
为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廉政法规道德教育。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获得基金会公信力。制定基金会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收受各类业务合作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基金会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收受可能对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有影响的价值超过100元礼物馈赠,以及个人就餐标准超过150元的宴请。
(一)接收贵重礼物者须上缴基金会行政部,按赠予单位实物捐赠对捐赠单位签发收据。
(二)宴请标准明显高于150元每人时,员工必须自行向宴请方支付超支部分费用,并索要收据。
三、不准在业务合作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相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
五、不准在项目中标、投标、审查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做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的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基金会财物。
十、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