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项目管理是基金会的主要业务,是实现基金会宗旨的重要渠道,直接影响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率与社会信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使用基金会资助的资金、依据基金会宗旨及章程、由基金会独立运作管理或与其他机构合作管理的仲景医药文化公益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和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在每年 3 月和 9 月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实施计划(实施目的、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部或业务部初审;再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评估;最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获得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到基金会财务部,填写《立项申请表》,确立项目责任人,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台帐。
第八条 所有项目均须签定《资助协议》,协议经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签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资助协议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行责任人制度,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第十条 项目管理应重视宣传,扩大示范效应与社会影响力,收
集过程中的宣传册、书籍、影像资料等,及时存档。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签订《资助协议》后,项目负责人申请资金拨付,填写《拨款审批表》,提供拨款账号及相关手续,财务部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凡是跨年度或分批拨付的项目,须再提供项目进展阶段性报告,拨款由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签字生效,方可拨款。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资助协议条款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法规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 1 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基金会报告。
第六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申请报告上的项目,定期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由基金会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业务部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完结 3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聘请合格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基金会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所有项目资料由业务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七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执行不力、验收不合格、资金截留、挪用或挤占及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基金会将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和违规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提请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无结项报告,或未通过项目验收、审计的,不得再次申请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进度迟缓、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除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外,对新申请的资助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违规挪用项目经费,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警告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立即终止该项目实施,并退还该项目全部资助金额。
逾期未向基金会提供进度报告的项目,将暂缓拨款;违规挪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将终止项目执行。该项目承担单位 3 年不能申报资助项目,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