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由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第一届五次全体理事会议于2014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理事长 解朝来2014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安全、有效。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及资产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的审批
第四条 理事会对本基金会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履行审批权。
(一)确定投资战略;
(二)制定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检查、监督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工作;
(四)其它有关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和相关工作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捐助人所捐赠的非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应遵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主要是银行利息、国债、理财和有关中医药机构设备购置及基本建设投资。
第八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70%。
(二)投资于一个有关中医药机构设备购置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或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第九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未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同意,不得对外借支;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基金会财务部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相关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实行“理事会集体审查批准,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管控、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等方面人士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拟订资产处置方案,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聘请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集体审查批准;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制订,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