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维护捐赠者、受益者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汇聚社会力量,促进中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人类健康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捐赠人,遵循本会宗旨,以公益为目的,以支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方向,自愿无偿地以合同或遗嘱等形式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捐赠至本会,其捐赠财产的货币价值形成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监督、基金增值的营运。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组织实施,办公室具体负责运行 。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4.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5.本会基金营运所实现的投资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标任务,坚持实施常态长效社会募捐活动项目与分期分批阶段性(或一次性)募捐活动项目相结合,坚持实施(围绕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募捐项目与定向限额募捐项目相结合,坚持扩大社会宣传营造氛围与求实绩实效汇滴水细流相结合,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序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募捐支付专用二维码;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在本会专用官网、公众号、小程序设置捐赠模块;
(四)机构和个人的约定性常态化捐赠;
(五)机构和个人的约定性一次性捐赠;
(六)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七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变相摊派)影响公众参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公益性活动的积极性。
第八条 本会可联合其他公益机构募捐。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约定双方授权范围,明确双方活动边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本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十条 本会对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募捐公益活动开展的机构和个人,在捐赠者同意的前提下,将通过媒体宣传和颁发纪念章等多种方式予以感谢和昭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除通过媒体宣传和颁发纪念章外,媒介宣传宣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树碑立传和建立留名纪念墙等 。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可持续地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本会可按专题或以捐赠方所提名称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为本会子基金,纳入本会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专项基金的起始额度原则上为人民币100万元(3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规定,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十四条 经本会同意授权,专项基金捐赠方可以单独本会专项基金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筹资等活动,但活动不得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会《章程》。未经本会同意,捐赠方不得单独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筹资等活动,否则本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本会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公益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其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基金用于支持资助项目须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的事项和活动。主要范围包括:
1.弘扬张仲景精神和中医药文化;
2.中医药学传承实践与创新理论研究、中医药新技术应用及学科交叉融合研究、新质生产力培育提升;
3.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和中药种植、加工基地标准化建设;
4.社区健康服务能力提升;
5.奖励中医药界及其相关领域在传承、创新与发展上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6.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背景、实施目的、预期价值(对照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价值)、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含符合基金会章程)、实施计划(内容、进度)及项目预算、后期评估方法等内容。50万元以下项目制作《项目建议书》,50万元以上项目制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本会办公室组织初审(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有关专家理事、监事初审)后,再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最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基金会财务部,填写《立项申请表》,确立项目责任人,双方签订《资助协议》,本会须由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项目实行责任人制度,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助协议》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申请资金拨付,填写《拨款审批表》,提供拨款账号及相关手续,办公室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跨年度或分批拨付资金的项目,须再提供项目进展阶段性报告,由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方可拨付后续款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项目管理,按照《资助协议》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台帐,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高效,并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文字资料等,适时宣传,建立示范,扩大社会影响力。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本会递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向本会提供进度报告或整改报告的,暂缓项目拨款;对项目进度迟缓、质量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应付整改的,除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外,对新申请的资助项目不予受理或一并终止;对违规挪用项目资金且不按期整改的,即行终止项目执行,依法依规收回项目全部资助资金, 三年内搞得不得申报资助项目,且通过本会网站、公众号予以公告。
项目完成后,本会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终期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项目不合格或造成严重损失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外,提请执纪执法机构依纪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项目完结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聘请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交本会办公室。无结项报告或未通过项目验收、审计的,不得再次申请资助项目。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由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符合本会实际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一般基金和专项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依法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一般基金的使用,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赠物资应折价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资助受益方;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办公室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基金营运的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确保基金安全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并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