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26-01-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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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关于专项基会的规定,为拓宽基金会基金来源,长期有效可持续地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在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可按专题或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在本基金会设立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为本基金会的子基金,纳入本基金会基金管理。

第二条 凡国内外热心中医药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来源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来源渠道。

2.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适用范围;

3.专项基金的起始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发起人(捐赠人)申请利用其捐赠资金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应明确规定后续三年每年捐赠资金的额度或比例,后续三年每年捐赠资金的额度不得低于初始资金的20%。

专项基金设立发起人(捐赠人)一次向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后续三年每年捐赠资金额度不受“不得低于初始资金的20%”限制。

达不到设立专项基金起始额度的,可按定向捐赠实施。

4.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党组织按“三重一大”事项审核把关后,由理事会和监事审议决定。经理事会和监事审议通过的,形成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的决策文件,并制作相应的相关会议纪要,建立专门档案。

5.本基金会须与专项基金捐赠人就专项基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双方协议(或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力和责任与义务。

6.按照《河南省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首笔捐赠资金到账后,方可启动实施向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备事项。向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备前,须确定专项基金管理负责人。

7.专项基金全称由“本基金会名称”字号﹢“专项基金”组成。“字号”避免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它内容。专项基金名称使用权归基金会所有,不以任何形式授权给包括发起人(捐赠人)在内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时,须使用冠以本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与范围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本基金会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支持资助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和活动。主要包括:

1.弘扬张仲景精神和中医药文化;

2.中医药学传承实践与创新理论研究、中医药新技术应用及学科交叉融合研究、新质生产力培育提升;

3.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和中药种植、加工基地标准化示范性建设;

4.社区健康服务能力提升;

5.奖励中医药界及其相关领域在传承、创新与发展上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6.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专项基金属于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对所设立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主体责任。基金会不发放“专项基金”证书,不允许刻制“专项基金”印章和开设独立账户,不将专项基金的管理权让渡给发起人(捐赠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专项基金”不得独立以“专项基金”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其他活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其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本基金会资财管理部(或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全部资金收支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捐赠协议的规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的财产,属于基金会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发起人(捐赠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专项基金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基金会成员中分配;专项基金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部(或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报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资财管理部负责编制专项基金使用的年度决算报告,并呈报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

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应报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实施本金制管理,一般只能使用该基金增值部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中医药相关事业;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助人同意,可动用专项基金本金资助中医药相关事业。

第八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管理人员(指与基金会签定劳动合同、由基金会管理的人员)专门负责管理,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管委会或管理小组),负责专项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使用等相关事项。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

第九条 使用专项基金须按项目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基金使用预算报告等文件。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制作《项目建议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制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背景、实施目的、预期价值(对照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价值)、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含符合基金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范围的内容)、实施计划(项目内容与计划进度)及项目预算、后期评估方法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需经本基金会公益项目部(或办公室)组织初审(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有关专家初审)后,再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最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公益项目部(或办公室)递呈《立项申请表》,确定项目责任人,双方签订《资助协议》,须由本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生效。项目实行责任人制度,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协议》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申请资金拨付,填写《拨款审批表》,提供拨款账号及相关手续,资财管理部(或办公室)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一般首次拨付项目资金的30%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项目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跨年度或分批拨付资金的项目,须再提供项目进展阶段性报告,由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方可拨付后续款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项目管理,按照《资助协议》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台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高效,并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文字资料等,适时宣传,建立示范,扩大社会影响力。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提交项目进度报告,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本会递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向本基金会提供进度报告或整改报告的,暂缓项目拨款;对项目进度迟缓、质量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应付整改的,除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外,对新申请的资助项目不予受理或一并终止;对违规挪用项目资金且不按期整改的,即行终止项目执行,依法依规收回项目全部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资助项目,且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公众号予以公告。

项目完成后,项目受益方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资金决算。本基金会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终期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项目不合格或造成严重损失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外,提请执纪执法机构依纪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本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项目完结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聘请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结项报告和审计结果一式四份提交本基金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发本基金会监事会和项目部、财务部及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无结项报告或未通过项目验收、审计的,不得再次申请资助项目。本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按照本细则规定全程共同管理和监督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与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本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立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专项基金年度运行情况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向理事会、监事会、党组织提交专项基金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风险台账制度,把专项基金作为风险排查的重点,加强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的预判和动态跟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及时化解隐患,重大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基金评估机制和适时退出或终止机制,每年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向慈善组织理事会报告专项基金管理情况,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专项基金要及时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专项基金因目标已经实现、使命已完成的,应适时退出;因发起人(捐赠人)后续捐赠资金支持断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因经过清理,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且整改不到位等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因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出现违法行为被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责令终止时,须经董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并向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通报。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剩余资金物资经本基金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转用于其他中医药事业发展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实行专项基金信息公开,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慈善中国”平台和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全面及时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党组织对涉及专项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的制度机制,把党的各项工作向专项基金全面延伸、有效覆盖。

第二十条 在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本基金会会应及时向发起人(捐赠人)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21日起实施,《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条目中与本办法文字表述差别之处,以本细则表述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负责解释。